米乐m6被告人张某某实施的并非直接提供作品的行为,而是提供网络服务的行为,该行为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法院认为,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作品合计数量达500部以上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本案中,从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目的、性质、主观状态、情节等方面作如下分析:
一、被告人张某某建立涉案网站的目的。被告人张某某通过互联网论坛获得通过采集盗版影片资源建立网站并进行牟利的信息,并在建立网站后立即加入“百度广告联盟”,通过在网站上刊登收费广告获取利益,其主观上具备了营利目的。
二、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性质。侦查机关扣押在案的服务器及硬盘数据均未显示其租用的服务器上存有涉案影视作品的内容,因此被告人张某某并非直接作品提供者,其通过网站管理后台,链接至哈酷资源网获取影视作品种子文件的索引地址,并通过向用户提供并强制使用QOD播放软件,供网站用户浏览观看影视作品,从而完成涉案影视作品在网络上的传播。被告人张某某的上述网络服务提供行为,可使公众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通过网站获得作品,符合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实质性要件,属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因此符合侵犯著作权罪中“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行为性质。
三、被告人张某某的主观状态。首先,P2P技术下,基于本案现有证据,最先将作品制作成“种子”置于互联网上的直接作品提供者确实存在分散性和不确定性,但从影视作品权利人的经营模式及授权形式(通过作品授权许可获取经济利益)来看,基于P2P技术特点,权利人不可能许可其影视作品以设置成“种子”的形式(即P2P技术)在互联网上免费传播,故最先将影视作品制作成“种子”置于互联网上的作品提供者,其“未经著作人许可”的事实成立。其次,被告人张某某对在网站上供用户浏览观看的影视作品具侵权性是明知的。具体事实及理由如下:一是其从互联网论坛获得了通过采集盗版影片资源建立网站并进行牟利的信息及操作技术,定向链接至哈酷资源网,主动采集影片资源,并以设置目录、索引、内容简介、排行榜方式向用户推荐影视作品;二是涉案网站上的作品均为影视剧,正版授权的影视视频分享网站是业内公知信息,本案被链的哈酷资源网并非此列;三是被告人张某某开设的是营利性影视视频分享网站,但该网站未获相关行政许可,系非法网站,被告人张某某作为影视视频分享网站的经营者从未获得相关权利人的授权,因其网站的非法性也不可能获得相关作品权利人的合法授权。综上,被告人张某某及最先将作品设置成“种子”的行为人存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进行网络传播影视作品的主观故意。
四、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情节。根据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证实,经侦查机关抽检、相关权利人目视检测作品内容比对、鉴定机构有效链接测试,被告人张某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影视作品达941部,已符合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入罪情形。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刊登收费广告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情形,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以营利为目的”。
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应当视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复制发行”。